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英文名称:Suzhou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Communications。
学校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08号。
第三条 举办者:苏州市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苏州市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性质与层次: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定位:职教特色鲜明、专业优势凸显、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先进、人才质量优秀、省内一流、全国有影响的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6000人左右,同时每年承担规模达15000人次的各级各类社会培训。以后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状况和社会人才需求状况逐步扩大规模。
第八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五年制高职、三年制中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九条 专业定位:以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专业特色,逐步形成以工业类专业为主体,管理、服务并重的专业格局。
第十条 学校校训:厚德尚学精技致能。
学校校风:和谐沉稳追求卓越。
学校教风:敬业博爱笃学创新。
学校学风:勤学苦练精益求精。
第二章 学校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规定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护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党政二级机构按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推荐和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学科专业带头人;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教学科研工作等重大事宜。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监督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监督与管理,推动学校德育建设。对学校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奖优罚劣,选优汰劣;实行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党外人士队伍建设;重视学校民主党派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对学校有领导权、校级领导任免权、执法监督权、经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外部环境治理和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见(实)习、生活条件等义务;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学费收入和创收收入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批准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学和学术科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三服务 三发展”(服务学生、服务教师、服务学生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学术科研促进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通过政治理论课程、思想品德课程以及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等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重视学生的公民道德教育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民主法治教育,教育学生树立科学发展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乐观、向上、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学生适应社会、抵抗挫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保障机制,实行督学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育创新,健全和完善学术科研体制,制定教师科研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调动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依法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并认真实施师资引进、培养计划,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激发责任良知,树立规则意识,强化绩效观念,培育团队精神,倡导民主理性,树立和谐理念,共建和谐校园。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自觉坚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经费为辅。学校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捐赠。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各类资产的性质和产权要准确明晰。
第五十条 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定期向学校党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按时编制各项财务报表。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修改章程:
(一)更改学校名称。
(二)增加举办者或合作者。
(三)改变办学层次或财产组织形式。
(四)情况发生变化,必须更改有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校长提出修改章程方案;
(二)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月